各市、县(区)残联:
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》(厅字〔2018〕5号)精神,现对自治区规范化社区康复站建设工作补充和调整如下:
一、对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建设的实施办法》(宁残联发〔2017〕122号)“五、评估定级”内容进行修改,将“自治区级规范化残疾人社区康复站,由市级残联申报,自治区残联联合卫生计生委、民政、财政等部门统一验收合格的批准建设,并命名挂牌”修改为“自治区级规范化残疾人社区康复站,由市级残联申报,自治区残联验收备案”。自治区残联不再批准、命名和挂牌审批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相关事项。
二、各级残联应将社区康复站建设作为五星级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,统筹协调,加强建设。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康复站管理,主动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对接,将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计划、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紧密结合,向辖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。
三、关于2019年新建自治区规范化社区康复站60个,每站由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5万元,用于社区康复站建设,包括购置康复训练器材、康复理疗设备、康复需求筛查登记、建立康复训练档案、无障碍改造、残疾预防宣传等。
四、规范社区康复器材配备标准,各级残联配备社区康复器材数量为10+X模式,即,每站配备10种规定的康复器材,各社区康复站可根据实际需求补充必要的康复器材和理疗设备。
五、各级残联每年可联合卫生部门、民政部门对社区康复站进行考核。根据考核结果,给予社区康复站一定的奖补资金,用于补贴社区康复站运营。
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
2019年5月29日